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集邮品禁止以国家机关名义进行宣传 |
来源: 作者: 发布时间:2007-10-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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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经国家邮政局审批发行”、“国家邮政主管部门限量发行”、“邮市罕见的投资珍品”……这一系列让人耳熟能详的广告语频频出现于一些邮品广告中。日前,国家工商总局发出《关于加强集邮票品广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》。《通知》规定,今后集邮品广告不得以 “经国家邮政局审批”、“经国家邮政部门批准”或“国家邮政主管部门限量发行”等国家机关名义做宣传。
业内认为,《通知》明显是针对近段时间一些集邮品广告的集中轰炸。
国家工商总局的通知中称,经鉴定,这些集邮品中的邮票,有的是将盖销使用过的邮票清洗油墨戳记、拼补粘贴和刮涂换底整理后,按新邮票出售,以次充好;有的是以金银或立体浮雕邮票形式,擅自仿印或伪造国家明令通告禁止发行的邮票,制假售假。这些行为扰乱了集邮市场正常秩序,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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